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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介紹

        唐雪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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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實生活中,有些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決于對方是否認可。如果對方在規定期限內未予追認而申請解除,則合同無效。民法典中效力待定的合同能否主張權利?

          一、民法典中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主張權利嗎

          效力待定合同如果經相對人追認,確定合同有效的,合同當事人可以主張權利,如果合同撤銷無效的,不能主張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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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效力待定怎么追認才有效

          1、追認的意思表示向誰作出的問題。

          效力待定合同有不同類型,而且每種類型的合同中又有不同的情形,因此追認的意思表示向誰作出也應有所不同。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應向誰作出,應堅持兩個標準:

          第一,以相對人是否催告為標準。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凡是相對人催告的,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作出。相對人沒有催告的,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所作的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分別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相對人作出。

          第二,以追認權人的意愿為標準。對于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和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追認的意思表示可只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權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只向相對人作出。因為在這兩種情況下,均可以使效力待定的事由歸于消滅,效力待定的合同發生效力。

          2、追認的意思表示方式問題。

          對此問題,合同法未作規定。采取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取決于追認權人。但不管采取何種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必須是以明示的方式,且為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對人所知曉。

          3、追認權的行使時間問題。

          一般情況下,追認權的行使時間以追認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效力待定合同存在時開始。在相對人催告的情況下,追認權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屆滿時消失。在相對人沒有催告的情況下,追認權何時消滅,合同法沒有規定。應與民法通則中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相一致,即在追認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效力待定合同存在之日起2年內不行使,追認權歸于消滅。

          根據以上分析,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效力未定的合同能否主張權利,取決于合同是否有效。對方解除合同的,無效合同不能主張權利。如果合同生效,當事人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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