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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介紹

        唐雪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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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法典中勞務合同要約定試用期嗎

        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所以建立勞務關系不得約定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臨時工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嗎

        實際中,當前法律上并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所以,即使是短期內用工,用人單位用工也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簽。

        并且,按規定,在勞動者入職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需要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且可以約定試用期等。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不齊全的,但不影響雙方權利義務的履行,勞動合同依然成立的。

        另外,臨時工享有和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要按時支付工資。同時,臨時工也享有帶薪年假,帶薪病假等福利。如果臨時工在工作中受傷的,符合工傷事故認定的情形,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當然,建立勞動關系后,公司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從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時間,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對已經正常發放的一倍工資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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